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,对数字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。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(2021—2035年)》和《“十四五”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均提出要“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”。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贯彻落实相关要求,于2022年11月部署北京市、上海市、江苏省、浙江省、福建省、山东省、广东省、深圳市等8个地方作为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,围绕制度构建、登记实践、权益保护、交易使用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。今年,该试点工作新增天津市、河北省、山西省、安徽省、河南省、湖北省、湖南省、贵州省、陕西省等9个地方共同作为2024年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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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-06-20